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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江门社保江门

更新时间:2018-11-19 10:43:18 浏览次数:95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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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工伤期间,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。但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?再次的费用可以报销吗?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复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?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。
工伤复发
 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,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,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,包括病情检查、确诊、、手术等医疗措施,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,可以终结医疗,终止停工留薪期,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,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,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复发。需要说明的是,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。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、颈骨骨折,经后骨折愈合,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、坏死等。
  为尽量简化程序,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,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,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,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。只有在争议较大时,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。
工伤复发,再次的费用,可以报销?
 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工伤职工工伤复发,确认需要的,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。
  即经过诊断的,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: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报经办机构同意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、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,符合规定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,可以按照规定配置,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此外,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,在停工留薪期内,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,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。
能否与工伤复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?
 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工伤复发的,工伤复发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享有工伤待遇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,而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。
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-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,应当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。
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-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,安排适当工作,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。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,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-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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